中國詩歌學會
中國詩歌學會領導成員名單
會 長:王山
副會長: 王久辛,湯養宗,劉夏萍,胡傳義,龔學敏,田禾,李元勝,何延紅,陳樹才,周慶榮,閻延安
秘書長:王山
中國詩歌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詩歌學會,英文名稱為The Poetry Institute of Chin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詩學教育工作者和有關單位(團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廣泛團結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宣傳正能量,鼓舞民眾,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系列職責,服務大局,服務會員,服務詩人,為推動文化繁榮、建設文化強國、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貢獻詩歌的力量,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新征程上勇擔使命、共鑄輝煌。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為:
(一)舉辦各種類型的詩歌學術研討會和作品研討會,以及各種類型的詩歌文化活動;
(二)依照有關規定,開展詩歌創作、理論、翻譯、出版的咨詢活動;
(三)開展國內外詩歌學術交流活動;
(四)組織詩人深入基層、深入生活,以參觀、訪問、采風等形式與時代與生活建立緊密聯系;
(五)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中國詩歌學會會刊;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詩集、詩歌評論集、詩人文集和普及詩歌知識、推動詩教研究和實踐、提高詩人素質素養的文化書籍;
(七)廣泛團結與詩歌相關的報刊、出版和互聯網新媒體的力量,創建和推進詩歌融媒體,以融媒體的方式發現和推薦詩歌精品和詩歌新人,繁榮新時代詩歌文化;
(八)為推動詩歌普及,促進詩歌“破圈”,提高為基層詩人和會員服務的力度,加強與地方政府合作,有序開展全國各地詩歌品牌活動及詩歌教育、普及工作;
(九)積極開展詩教活動,整合各種詩歌資源,組織系列詩歌進校園,開展多層次學術交流和翻譯、調研和推動;
(十)為探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學的位置,加強與經濟界、科技界的聯系,開展同經濟界、科技界的聯誼活動和其它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在詩歌創作、詩歌理論、詩歌編輯、詩歌翻譯或詩歌教學中取得一定成績、并在詩歌界產生一定影響的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有關單位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單位(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須附公開發表的作品和出版的著作;單位(團體)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登記成立的法人單位(包括經批準允許加入的主要從事詩歌或文化事業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央、地方文化企業,各種高等院校、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提交有效資質的法人證書之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團體)印章(公章);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簽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與本會建設;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創作情況,學術信息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逾期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行為、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詩歌界有較大影響和知名度,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6年1月28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